走进协会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2月12日。是北京地区高、低压电器元件及成套装置、电线电缆、绝缘材料及电工器材等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十几年来在政府和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协会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目前,协会会员单位可提供的产品有十几大类、近百小类、一千多个品种规格的系列产品。其中有:高低压电器成套开关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控制装置;变压器、互感器、电力电容器;高压断路器、隔离开关、接触器、启动器、空气断路器、继电器、刀开关、熔断器、主令电器、漏电开关、防爆电器及电器附件;机床配套用断路器、行程开关、微动开关等各种机床电器元件、控制柜及自藕减压起动器。还可提供各种电线电缆、铜铝母线及电缆附件;电机、电器、电子配套用各类绝缘材料。各种交直流电焊机;电焊条及药芯焊丝。
十几年来多次组织了国内外新产品信息发布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会。在行业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面向全行业组织产品联销网点、宣传名优新产品,抵制伪劣假冒产品,为地区产品配套和成套服务。针对企业在综合管理、质量、生产、技术、升级等方面举办培训班以及到厂咨询服务。
面对新形势、协会愿继续在政府、会员单位及各界力量的支持下,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的委托与授权,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反映企业的意愿和要求,为企业服务,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各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生产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是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BEIJING ,缩写BJEEI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在北京地区从事高低压电器/电气和电工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以及科研院所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和在北京地区从事高低压电器/电气和电工器材生产销售的企业、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大学院校,通过开展电器电材行业协调服务、政策调研、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专业培训、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广、承办委托等工作,促进行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愿和要求,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颁布的各项行业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三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北京电器电材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二) 调查了解和掌握本行业的状况,产品发展动态和市场动态。
(三)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授权,进行行业管理工作,向政府反映行业状况和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四) 根据企业的需要,为企业开展技术﹑管理和经营各方面的服务。
(五) 宣传﹑贯彻和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
(六)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息交流活动,组织新产品展览﹑展示会。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七) 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八) 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进行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
(九) 受会员委托对新产品、新机型、新技术等成果进行鉴定、推广和转让。
(十) 为会员单位办理产品认证,提供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开展CCC、ISO9000 、ISO14000、ISO18000等认证和人员技术培训,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十一) 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服务。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电器/电气行业科技经营管理信息资料,通过组建行业信息网、发行会刊和建立互联网点等形式,发布行业信息。
(十二) 承办北京市政府、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实行入会自愿的原则。
凡从事本行业产品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申请入会的单位必须依法注册登记,並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
(四)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通过走访,了解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优先享用会员单位或协作单位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转让成果;
(五) 优先取得本协会编辑下发的书刊、信息、资料;
(六)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免交会费)。如遇特殊困难,不能交纳会费的会员,可在本年度内,提出减免会费的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减免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下列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未经许可,私自转让本团体优先转让的新产品、新技术成果;
(二) 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三) 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和形象;
(四) 未按照会员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五) 不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提出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十二) 提出下屆理事会候选人;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本届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社团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特殊情况下,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经理事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接受国内外有关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开办经济实体的上交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缴时间为每年4-5月。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9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协会管理制度目录
1、 《民主决策制度》
2、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监事会工作制度》
4、 《财务管理制度》
5、 《捐赠使用公示制度》
6、 《考核奖惩制度》
7、 《安全责任制度》
8、 《会费管理办法》
9、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10、《印章管理制度》
11、《人事管理制度》
12、《档案管理办法》
13、《会议制度》
14、《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15、《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民 主 决 策 制 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扬民主,减少和避免决策上的失误,确保会员权益,体现会员意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决策事项,包括本会内部人事任免、外出考察、课题研讨、章程修改、论文评选、财务开支及重大活动安排等。
第三条对上条所述事项的决策,均须采取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召集人应提前一周将开会时间、拟议事项等通知参会人。
第四条与会人员对所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应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发言记录。会议记录须妥善保存五年以上。
第五条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将与会人员所述意见进行梳理,然后提请与会人员进行表决。
第六条会议须有2/3以上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会员大会表决的,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由理事会议或其他小型会议表决的,须经到会理事或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第一条为使本会工作能及时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及监督,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系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换届选举、接受捐赠、赞助以及修改章程和创办经济实体、刊物等。
第三条本会拟行上述重大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秘书处应将活动的内容、地点、时间、捐赠、赞助者名称、约定的金额、用途及使用方式;拟办经济实体名称及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拟办刊物名称、宗旨及发行范围等,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请示。待批准后,本会即可按原定方案开展活动。
第四条活动完毕,本会应将活动结果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条本会开展的重大活动情况应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有所表述,并向会员予以通报。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监 事 会 工 作 制 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应为3人组成,同时设立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协会负责人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五条 本制度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捐 赠 使 用 公 示 制 度
第一条为使捐赠、资助款的接受、使用、管理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捐赠、资助款的用途,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接受捐赠、资助前应将捐赠、资助者名称、国籍、动机、金额、用途等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条接受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接受捐赠、资助协议书,双方就捐赠资助的金额、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作出书面规定,以备日后检查。
第五条捐赠、资助款必须划入协会账上,按双方协议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六条捐赠、资助款使用完毕或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应将捐赠、资助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向捐赠、资助者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一般捐赠、资助款的接受、使用等情况,应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上公布,对数额较大的捐赠、资助款的接受、使用情况应通过《北京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考 核 奖 惩 制 度
第一条为更好鼓励员工努力工作,促进协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考核奖惩的对象,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会员单位及本会分支机构。
第三条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精神奖励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会员单位称号、授予本会名誉职务等,物质奖励标准视本会财务状况而定。
第四条惩罚分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解除所任本会,含分支机构职务,从本会除名等。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秘书处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识事辩人能力能秉公办事。
第六条考核小组通过认真考核后,应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提出具体的奖惩建议呈理事会审定批准。
第七条对本会法人代表的奖惩,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方能进行。
第八条考核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授予先进会员、先进会员单位称号的工作每届进行一次其他奖惩视情况可随时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第一条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协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负全面责任。
第二条 本协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场所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开展以防火、防盗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
第三条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购置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条 强化用电安全,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电器的安装、使用及线路设置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乱拉电线、私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单位秩序,保证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 应保证做到无重大刑事案件、无严重违法犯罪人员,无火灾、无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第七条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本单位以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确保协会会员和服务对象的安全。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对本协会工作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学好、用好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增强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协会内部任何机构、个人都有维护协会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安全事故的义务和责任地。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会 费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4-5月份缴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会费每年收取人民币5000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收取人民币3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收取人民币2000元;
(四)监事长单位:每年收取人民币3000元;
(五)监事单位:每年收取人民币2000元;
(六)单位会员:每年收取人民币1000元。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经费开支由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绝缘材料分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协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协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协会秘书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理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批准,由本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协会同时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协会不得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协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协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协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印 章 管 理 制 度
第一条 印章是协会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维护协会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印章管理。
第二条 协会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签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各种印章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会各种印章的刻制和发放的管理。并负责协会行政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协会财务部负责财务印章、法人签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协会建立印章管理台账,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印章管理台账上予以记录。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审批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六条 用印后该印章审批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保存,定期整理后交协会秘书处归档。
第七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协会,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由,经协会理事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携带使用。
第八条 使用协会各印章必须填写审批单,一般文件用印由秘书长审批后方可用印,与协会权利义务有重大关系的由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协会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
1、经协会领导审批、签发的公文;
2、以协会名义对外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
3、对外使用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重要事项的介绍信、证明信;
5、各种上报或外报的文件材料及审批表;
6、其他需要使用印章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协会公章的使用程序:
1、各类公文用印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用印申请单;
2、一般文件用印经秘书长审核,重要文件用印经理事长审批。
3、印章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文件与申请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不得在空介绍信及未填写内容的表格上用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空白介绍信的,应经协会理事长批准。
第十二条 财务专用章只能用于支票和发票加盖印章。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禁止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印章。不得越权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协会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第一条 为使本协会人力资源管理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的道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的用人原则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第四条 协会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准则是: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依据协会业务实际需要,制定职责及权限划分方案。
(2)建立良好、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3)制定协会招聘制度、录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4)负责员工考勤和奖惩工作。
(5)制定员工的薪资福利政策。
(6)制定人力资源考核制度,定期开展员工的绩效考评。
第六条 协会员工的基本行为规范包括: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2)认同协会文化,与协会同舟共济,维护协会的利益和声誉;
(3)勤奋、敬业、忠诚;
(4)保证协会财产安全。
第七条 协会实行定员定岗定编管理,充分发挥人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增补人员编制时,其职位、薪资、增补时机需得到理事长审批通过后才能办理。
第九条 人才试用规定:
(1)人员试用上岗前,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条 正式聘用规定:
(1)试用期满,秘书处填写《试用员工评定表》并提出意见,意见包括:同意转正、予以辞退、延长试用期。
(2)试用合格者,在出具原单位离职证明后,由秘书处代表协会与其签订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期满,按双向选择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
第十一条 凡在协会工作的员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签订规定:
(1)试用员工与协会签订《劳动试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临时或兼职员工与协会签订《临时(兼职)劳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3)正式聘用的员工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规定:《劳动合同》年限均为1年。
第十四条 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终止按国家《劳动法》执行。
第十六条 员工辞职必须办理辞职手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七条 工作时间规定:
(1)协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2)协会工作时间为:上午 8:00~12:00,下午 12.30~16.30。
第十八条 员工考评的目的包括:
(1)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地分析和评价协会员工的素质、能力及工作业绩,向领导提供真实可靠的人力资源数据。
(2)通过考评正确实施奖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全面提升员工绩效,保障协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员工培训
(一)协会员工培训包括:新员工培训、试用转正培训、在职培训和特殊专项岗位培训。
(二)秘书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内容和形式;对象和目标;时间和地点;教师及教材;费用预算;考核及评估。
(三)培训规定:
(1)新员工培训内容:协会发展历史及现状、协会组织机构、各部门的功能、规章制度、员工行为规范、法律法规。
(2)新员工培训结束后,统一考试,考试不合格,予以辞退。
(3)全体员工在职培训每年30课时以上,培训考试成绩将作为考评依据。
(4)在职培训方式:参加学术交流、专家讲座;现场参观考察、交流研讨会;网络远程教学。
(5)管理类在职培训包括:协会发展、协会文件和法律法规、现代秘书学、社交、公关、礼仪等。财务类在职培训包括:金融财政法律法规、税务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管理法规等。
(四)试用转正培训、特殊专项岗位培训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协会薪酬管理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1)保证生活、安定员工的原则。
(2)有利于能力开发原则。
(3)谋求稳定、合作的劳资关系原则。
(4)综合核定原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实行月薪制。
第二十二条 月薪均在每月18日以现金方式发放。
第二十三条 凡协会正式员工,入职一年后享有的福利包括:休假、劳动保护、培训、社会统筹保险、伤残伤亡抚恤。其余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本办法目的是对档案进行管理,以确保其完整、有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协会工作有关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所有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归档范围:上级下达的文件、通知;协会下达给会员的文件、通知;协会内部管理文件;协会各方面工作的资料等等。
第五条 各类文件、通知、资料、资质、图书等等应及时归档;
第六条 档案归档要求:
1、凡归档的文件由负责人收集齐全,及时归档;
2、归档前,在档案袋封面认真填写文件名称、数量等内容;
3、文件归档时,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核实后签字。
第七条 归档管理:
1、档案管理人员对归档文件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和整理。做到有序存放,便于查找;
2、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对破损或变质的及时修复;
3、档案管理人员应鉴定超过保存期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并列出销毁清单,经秘书长批准,重要的档案需经理事长批准后销毁;
4、借阅一般性档案文件要经过秘书长批准,登记后借阅;
5、借阅的文件不允许拆卷、损坏、转借,不得在资料上涂改;
6、档案的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必要时,可归还后再续借;
7、档案存放须有防火、防盗、防潮、防水、防虫等安全措施。
第八条 本协会档案一律不对外,特殊情况需写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 档案保存时限:
1、证书、资质文件应长期保存;
2、上级下达的文件应长期保存;
3、内部管理类文件保存期为10年。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会 议 制 度
第一条 为使协会的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会议分为: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办公例会。
第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第四条 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提出协会章程修改草案;提出下屆理事会候选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出席理事会;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九条 协会内部每周不定期召开办公例会,由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主要研究协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工作例会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秘书处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重要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会员单位。秘书处对需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催办、督察并反馈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第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法人证书”)是协会的法定标识和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确保“法人证书”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人证书的保管
(一)法人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
(二)秘书处负责法人证书的申领、年检和变更等事宜。
(三)法人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特殊情况,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四)借用法人证书原件,须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借用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归还时在申请表注明归还时间,并由秘书处证书管理人员检查证件完好情况。
第三条 法人证书的使用
(一)法人证书的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办法。
(二)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秘书处负责法人证书使用的登记、备案、归档。
(四)法人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除非要求为原件。
(五)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协会公章(鲜章)有效,否则无效。
(六)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证书。
(七)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
(八)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九)办完业务后,使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十)日常事务性办公需使用法人证书的,只提供证书复印件。
第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六条 本制度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加强协会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工作人员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培训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协会制度、外来文件、业务知识、基本技能等。
政治理论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素养。
协会制度主要学习本协会内部的规章制度。如:协会章程、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捐赠使用公示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议制度、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等等,熟悉协会的工作流程及制度。
外来文件主要学习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和精神,主管单位下发的通知和精神传达等等,以便协会更好地执行上级单位的工作要求。
业务知识主要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知识、法规和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基本技能主要学习电脑操作使用、材料整理、公文写作方法及规范。主要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操作计算机处理业务的技能,提高综合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
第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政治理论、协会制度、文件学习由办公室制订计划,统一组织安排,并建立学习记录,由秘书处督促检查。
第五条 基本技能培训由办公室制定计划,经秘书长批准实施。
第六条 业务知识的培训由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进行,每年组织一至两期。学习计划和考核结果报送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协会安排的各种培训学习,期满后一律进行考试或考核。未完成学习任务者,要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
第九条 秘书处要重视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支持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完)
-
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组织机构与职责
协会组织机构
各部门职责
(一)会员大会职责
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5)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理事会职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 提出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12) 提出下屆理事会候选人;
(1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监事会职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 选举产生监事长;
(2) 出席理事会;
(3)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四)理事长职责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特殊情况下,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五)秘书长职责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经理事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办公室
(1) 负责协会人员档案管理以及纪律监督,做好工作总结级会议记录;
(2) 协助理事会、秘书处组织策划活动;
(3) 负责日常的宣传活动以及大小型活动的前、中期宣传,展示社团面貌,做好宣传。协会的各种海报、新闻、通知、刊物的发布协会讲座、会议摄影工作;
(4) 负责协会人事管理,协会纳新、会员资料管理,收集会员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及时向理事会反映,其他相关工作。
(5) 负责对外联络开展活动,包括与其他社团建立联系。
(6) 各项活动策划。
(七)财务室
(1) 负责会费及各项活动、赞助资金的管理;
(2) 做好财务纪录,反映财务状况;
(3) 提出合理利用建议。
版权所有: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京ICP备17039584号-2 技术支持:协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