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是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BEIJING ,缩写BJEEI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在北京地区从事高低压电器/电气和电工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以及科研院所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和在北京地区从事高低压电器/电气和电工器材生产销售的企业、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大学院校,通过开展电器电材行业协调服务、政策调研、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专业培训、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广、承办委托等工作,促进行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愿和要求,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颁布的各项行业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三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北京电器电材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二) 调查了解和掌握本行业的状况,产品发展动态和市场动态。
(三)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授权,进行行业管理工作,向政府反映行业状况和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四) 根据企业的需要,为企业开展技术﹑管理和经营各方面的服务。
(五) 宣传﹑贯彻和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
(六)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息交流活动,组织新产品展览﹑展示会。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七) 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八) 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进行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
(九) 受会员委托对新产品、新机型、新技术等成果进行鉴定、推广和转让。
(十) 为会员单位办理产品认证,提供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开展CCC、ISO9000 、ISO14000、ISO18000等认证和人员技术培训,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十一) 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服务。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电器/电气行业科技经营管理信息资料,通过组建行业信息网、发行会刊和建立互联网点等形式,发布行业信息。
(十二) 承办北京市政府、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实行入会自愿的原则。
凡从事本行业产品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申请入会的单位必须依法注册登记,並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
(四)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通过走访,了解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优先享用会员单位或协作单位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转让成果;
(五) 优先取得本协会编辑下发的书刊、信息、资料;
(六)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免交会费)。如遇特殊困难,不能交纳会费的会员,可在本年度内,提出减免会费的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减免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下列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未经许可,私自转让本团体优先转让的新产品、新技术成果;
(二) 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三) 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和形象;
(四) 未按照会员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五) 不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提出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十二) 提出下屆理事会候选人;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本届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社团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特殊情况下,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经理事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接受国内外有关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开办经济实体的上交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缴时间为每年4-5月。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9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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